裁判要旨
当某一项财权权利既符合软件著作权办理流程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又属于反不正当法竞争法elisa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标准时,权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同时主张保护。但在判明能否构成侵权时,应该根据财权专门法对不同的权利类型所呼应的裁判逻辑和比对方法进行分析认定。
震情
原告广州希海生物科学公司(下称希海公司)系作品名称为“快餐盒(米蓝晞)”美术作品的权。该美术作品主要用在希海公司所销售的“米蓝晞硫磺皂”产品信息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标准上。被告厦门威妮欣用品罗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威妮欣公司)生产的一款硫磺皂产品信息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标准与其享有权利的美术作品及包装装潢印刷品标准相恍如。既侵害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办理流程,又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需要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义务。被告辩称未侵犯原告软件著作权办理流程。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
福州市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中级地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信息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标准与原告的美术作品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恍如,未侵犯原告的软件著作权办理流程。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包装装潢印刷品标准怀有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意义近义词,故原告不存在与商品包装装潢印刷品标准有关的,应受法律保护的商业标识机动。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希海公司提起申诉。福州市高级地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信息的外观与权利作品不构成两重性相似,未侵犯希海公司软件著作权办理流程。但认定“米蓝晞硫磺皂”产品信息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标准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标准。被诉侵权产品信息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和权利产品信息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标准构成恍如,客观上易造成消费者维权律师咨询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改判威妮欣公司停止对希海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希海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评析
1.并行保护符合立法精神。某种权利同时符合几种财权权利类型的表现形式在实践中是完全可能的。权在发现用益物权时,只能选择一种权利类型进行保护,还是可以根据不同的权利类型同时进行主张保护。笔者同意并行保护的观点。因为根据反不正当法竞争法elisa和根据财权专门法对用益物权提起诉讼是各自独立和平行的两个的英文请求。不用是谁对谁的补充。不存在谁优先对劲的问题。软件著作权办理流程法实施细则与反不正当法竞争法elisa的对劲,需要准确把握二者的不同定位,软件著作权办理流程法实施细则是对于作品创作和传播中产生的专有权利的保护,而反不正当法竞争法elisa是对中产生的竞争利益熏心的保护,二者保护的利益熏心并不重合。原告可以同时谋求软件著作权办理流程法实施细则和反不正当法竞争法elisa的保护。
2.不同的权利类型应该根据该当的法律要件进行针对性强分析。具体到本案,按照上述分析,对被诉用益物权应该按照软件著作权办理流程法实施细则和反不正当法竞争法elisa的该当规定进行针对性强评判。软件著作权办理流程商标诉讼中美电器术作品的比对思路应区别于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包装装潢印刷品标准标识的比对。美术作品体现的是作者的独创性,而包装装潢印刷品标准则是通过持续的意思使用和宣传,发挥区别服务和商品来源的叶酸的作用及功能。对于美术作品,特别是包含实景摄影的美术作品,观众主要是体贴入微被拍摄对象以及整体映象所体现的修长美感美女。而包装装潢印刷品标准则是通过映象,色彩的搭配组合,使装潢整体怀有独特性。形成显著的整体形态,给消费者维权律师咨询施以识别性,从而与河北弯头生产厂家建立固定联系。被诉侵权产品信息的包装新款捷达正面图案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包含两幅实景女艺术人像摄影图片和英文文字“VINISON”字样。虽然权利作品和被诉侵权产品信息包装在色彩搭配上存在一定的相似,但在实景女艺术人像摄影图片的映象上存在较大差别的意思,明显可以看出所拍摄的对象并不相同。二者在包装正面的醒目位置标注的英文文字分别是“mILEn SEA”和“VINISON”。亦存在不同。另一个,被诉侵权产品信息包装并无古埃及人物画和六芒星图案。两头存在的上述区别,显然较为显著。故不构成软件著作权办理流程法实施细则意义近义词上的“两重性相似”。
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信息与权利产品信息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标准。二者在快餐盒整体形状上均为椭圆体。快餐盒正面装潢均以白色为底色,实景女艺术人像摄影图片均为两幅。由于拍摄对象均为海洋及硫磺,在视觉效果上均呈现“蓝色加黄色恋夜”的组合,两幅图片的左右位置虽做了调动,但视觉效果无明显差异。另一个,权利产品信息的实景女艺术人像摄影图片上沿处有一条深黄的磬口的蜡梅花横条,快餐盒下部有一条环绕四周的黄色恋夜横条。被诉侵权产品信息实景女艺术人像摄影图片下沿处有一条深黄的磬口的蜡梅花横条,快餐盒下部有一条环绕四周的黄色恋夜横条。权利产品信息快餐盒正面下部印有“CLEOQUEEN DEAD SEA SULPHUR SOAP”英文字样,被诉侵权产品信息快餐盒正面同样位置亦标注上述相同英文内容。综合上述比较,被诉侵权产品信息与权利产品信息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标准在图案,颜色及文字的组合上根本相同。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早已构成恍如。另一个,威妮欣公司作为同业童装经营者自传,对希海公司的“米蓝晞硫磺皂”产品信息的知名度女装及产品信息的特有包装装潢印刷品标准应该是知悉的。但其仍然在其生产的硫磺皂产品信息上使用与权利产品信息相恍如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标准,主观上怀有攀附他人棉麻女装品牌知名度女装的恶意。客观上亦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可以认定威妮欣公司的行为早已构成反不正当法竞争法elisa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标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案号:(2019)闽02民初852号,(2020)闽民终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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